《刑法》第139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中,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是()A導致事故后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刑法》第139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情形中,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是()
A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2人的
B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重傷5人的
C 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D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導致經濟損失260萬的
答案:C
解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9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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