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因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證而被發證機關于2008年6月10日撤銷其注冊,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張某可以于()后再次提出注冊申請。A2009年6月9日B2010年6月9日C2011年6月9日D2012年6月9日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張某因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安師證而被發證機關于2008年6月10日撤銷其注冊,依據《注安師管理規定》,張某可以于()后再次提出注冊申請。
A 2009年6月9日
B 2010年6月9日
C 2011年6月9日
D 2012年6月9日
答案:C
解析:
《注安師管理規定》第31條規定,注安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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