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在修訂前后存在多處變動,以下是對其修訂前后的對照概述:
安全生產法新舊版本對比
1. 總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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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修訂前后均強調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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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新增了“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內容,并強調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及“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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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新增了關于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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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修訂后強調了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并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的內容。
2.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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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修訂后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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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詳細列舉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具體職責,如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等。
3.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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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修訂前后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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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修訂后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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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明確了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責。
5. 其他修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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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關于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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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或調整,如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聽取工會意見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