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應急管理局)答:
您好,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因此在實踐中應優先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于2013年最后一次修正,建議關注制定部門對該規章的修訂情況。
出自:北京應急管理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