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問題:請問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只有主要負責人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并注冊該單位,其他安全管理人員沒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證,符合國家相關管理要求嗎?
回復:您好!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請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內容來源:福建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