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 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級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問題:《安全生產法》第27條中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請問:該句中的“有”是指注冊安全工程師必須注冊到該企業,還是說也可從中介服務機構外聘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企業安全管理?
回復:您好,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 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級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回復部門:山東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