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咨詢:領導你好,我想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這里是指一定要有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還是有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也可以,另外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請幫忙解答,謝謝!
回復:您好!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號)第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回復單位: 人事司
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