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注安師管理規定》原安監總局第11號令,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注安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安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安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請問現在注冊的注安師都不發執業印章了嗎?只有執業證了。咨詢時間: 2022-04-14
回復:
您好!感謝您對注安師工作的關注! 中級注安執業印章尚未實施,相關制度規定正在研究修訂。回復單位: 人事司 回復時間: 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