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您好!感謝您對注安師工作的關注! 根據《注安師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以及《注安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的注安師,應當由所在服務機構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有關其他未盡事宜,建議咨詢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負責安全指導政策解釋的行政機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