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審批程序屬于實施機關的內部控制程序。因此,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