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一)新增)
(1)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算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3)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四)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五)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一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