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 10 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