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減壓病、高溫[中暑]、低溫[凍傷])、生物因素(真菌、病毒)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