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確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1)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2)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2.明確市、縣兩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1)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2)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3)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4) 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5)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 (分公司)。
(6)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設區的市負責的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