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介紹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 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 承擔責任。
【注】
(1)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2)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3)個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定介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注】
(1)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2)一般國有企業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3)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22版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注】安全費用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
【注】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