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guī)定介紹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 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 承擔責任。
【注】
(1)股份制企業(yè)、合資企業(yè)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2)一般國有企業(yè)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3)個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規(guī)定介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注】
(1)股份制企業(yè)、合資企業(yè)等安全生產投入資金由董事會予以保證;
(2)一般國有企業(yè)由主要負責人、廠長或者經理予以保證;
(3)個體工商戶等個體經濟組織由投資人予以保證。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注】《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2022版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注】安全費用不含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guī)定投入的安全設施、設備。
【注】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