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減壓病、高溫[中暑]、低溫[凍傷])、生物因素(真菌、病
毒)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界定法定職業病的基本條件】
(1)在職業活動中產生;
(2)接觸危害因素;
(3)列入國家職業病范圍;【職業病分類和目錄(132種)】
(4)與勞動行為相聯系;
【2015年•單選題】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下列患病情形中,當事人所患疾病不屬于職業病的是
()。
A.某水泥生產企業的水泥包裝工在工作中因長期接觸粉塵而罹(lí)患水泥塵肺
B.某高校實驗室實驗員因工作長期接觸放射性物質而罹患放射性皮膚疾病
C.某家庭作坊勞動者在制鞋活動中因接觸有毒膠黏劑而罹患苯所致白血病
D.某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廠電焊工人因長期從事電弧焊作業而罹患腰頸椎疾病
【答案】D
【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2015年•單選題】位于甲省乙市丙縣的某建材公司是乙市所屬企業,正在進行項目改造。依據《職業病
防治法》的規定,該公司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向()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變更。
A.國務院安全監管部門
B.甲省安全監管部門
C.乙市安全監管部門
D.丙縣衛生行政部門
【答案】D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2019年•單選題】某礦山企業新建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應當進行職業危害預評價,根據《職業病防
治法》,關于該礦山企業新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說法,正確的是()。
A.礦山企業應當在項目實施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B.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不包括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評價
C.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應當經衛生行政部審核同意
D.礦山企業應當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答案】D
【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公告和警示】
第二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①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②操作規程、③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安全檢測和評價 | 評價階段/時限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可行性論證階段 |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 至少1年/次(高毒至少每月1次) |
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 至少3年/1次 |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 竣工驗收前(高毒至少每半年1次) |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