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條 之一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