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在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報告的同時,可以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快報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本辦法規定逐級上報的同時(官報官 2 小時),應當在 1 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鄉鎮安監站(辦)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越級直接報告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3.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的快報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的,縣級、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在依照本辦法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 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隨后補報文字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用電話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在 1小時內先用電話快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隨后補報文字報告。
4.事故信息的續報
事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的,負責事故報告的單位可以先報事故概況,隨后補報事故全面情況
較大涉險事故、一般事故、較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1 次,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續報 2次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于當日續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