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方開挖的順序、方法必須與設計要求相一致,并遵“開槽支撐,先撐后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2)當開挖基坑土體含水量大而不穩定或基坑較深,或受到周圍場地限制而需要用較陡的邊坡或直立開挖而士質較差時,應采用臨時性支撐加固。
(3) 挖至坑底時,應避免擾動基底持力士層的原狀結構
(4)相鄰基坑開挖時,應遵循先深后淺或同時進行的施工順序
(5)開挖時,挖土機械不得碰撞或損害支撐結構,不得損害已施工的基礎樁。
(6)基坑開控時,應對平面控制棟、水準點、平面位置、水平標高、邊坡坡度、排水、降水系統等經常復測檢查(7)當基坑采用降水時,應在降水后開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士方,且地下水位應保持在開挖面 50 m 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