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法行為的處罰介紹1、指導和監督管理:
①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礦山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礦山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③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違法行為的處罰介紹
1、指導和監督管理:
①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礦山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礦山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③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礦山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礦山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制定考試大綱:
①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
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
③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煤礦、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礦山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3、培訓:
①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礦山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②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③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④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安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