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供下列材料:營業執照、行政許可及資質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職責證明,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相關管理制度,與事故相關的合同、傷亡人員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與事故相關的設備、工藝資料和安全操作規程,有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明,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基本情況的說明,事故現場示意圖,有關責任人員上一年年收入情況,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
事故調查的紀律和期限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 60日
需要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該時限,其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時限可以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