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控制裝置應設置在危險區以外;在操作位置不能觀察到全部工作區的機床,應設置視覺或聽覺警告信號裝置或警告信息,使工作區內人員及時撤離或迅速制止啟動。
(3)啟動和停止。只在人有意控制下才能啟動;停止裝置應位于每個啟動裝置附近。
(4)控制模式選擇。有一種以上工作或操作方式時,應設置模式選擇控制裝置。
(5)緊急停止裝置。 機床應設置一個或數個緊急停止裝置;緊急停止裝置應保證操作人員易于觸及且操作無危險;裝置復位時不應使機床啟動,必須按啟動順序重新啟動才能重新運轉。
(6)數控系統。信息中斷或損壞,程序控制系統不應再發出下一步指令,但仍可完成在故障前預先選定的工序;有關安全性的軟件不允許用戶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