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2)檢查場地,確定路線,清除障礙;了解天氣情況;將支撐地面墊實墊平。
(3)吊具、輔件檢查;熟悉吊物及周圍聯系。
(4)計算最大受力,確定吊點位置和捆綁方式。
(5)編制作業方案,有必要時應審查批準。
(6)采取預防,選擇安全通道,制定應急對策。
二、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技術
(1)開機前確認安全狀態。所有控制器置零;起重機上和作業區內沒有無關人員;運行范圍無障礙物;與其他固定物最小距離≥0.5m;電源斷路裝置加鎖或有警示牌;流動式起重機平整場地,支腳牢固可靠。
(2)開車前,必須鳴鈴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時,應給斷續鈴聲或示警。
(3)司機在正常操作過程中,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不得利用打反車進行制動;不得在起重作業過程中進行檢査和維修;吊物不得從人頭頂上通過,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4)嚴格按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5)吊載接近或達到額定值,或起吊危險器(液態金屬、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時,吊運前認真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試吊,確認沒有問題后再吊運。
(6)起重機各部位、吊載及輔助用具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應滿足安全要求。
(7)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控制器置零,關閉總電源。重啟前應檢查。
(8)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不允許同時利用主、副鉤工作(設計允許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9)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
(10)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當風力大于6級時,應停止作業;當工作截止時,應錨定住起重機。
起重司機應嚴格執行“十不吊”:
①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②物體質量不清或超負荷不吊。
③斜拉物體不吊。
④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
起重司機“十不吊”
⑤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及指揮信號不吊。
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時不吊。
⑦工件捆綁、吊掛不牢不吊。
⑧重物棱角處與吊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
⑨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時不吊。
⑩鋼(鐵)水裝得過滿不吊。
三、司索工安全操作技術
(1)準備吊具
對吊物質量和重心估計準確,如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選擇吊具;每次吊裝都要對吊具進行檢查,舊吊索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嚴禁使用已報廢吊具。
(2)捆綁吊物
吊物不應被擠壓,埋置物或凍物應挖出;切斷與周圍管線一切聯系;防止超載;清除吊物附屬雜物,形狀尺寸不同的吊物不經特殊捆綁不得混吊;吊物毛刺打磨平滑,尖棱利角加墊物;光滑表面應采取措施防滑;大而重的吊物應加誘導繩,誘導繩不應過短使人站在重物的下方。
(3)掛鉤起鉤
吊鉤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準斜拉吊鉤硬掛,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轉、擺動;吊物高大需要墊物攀高掛鉤、摘鉤時,腳踏物一定要穩固墊實,禁止使用易滾動物體(如圓木、管子、滾筒等)做腳踏物。攀高必須佩戴安全帶,防止人員墜落跌。
(4)摘鉤卸載
吊物到位前,應選好安置位置,卸載不要擠壓電線和管線,不要阻塞通道;針對不同吊物種類應采取不同措施支撐、墊穩、歸類擺放,不得混碼、擠壓、懸空擺放,防止吊物滾落、側倒、塌垛;摘鉤時應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進行,確認所有繩索從鉤上卸下再起鉤,不允許抖繩摘索,更不許利用起重機抽索。
(5)搬運過程的指揮
無論采用何種指揮信號,必須規范、準確、明了;指揮者所處位置應能全面觀察作業現場,并使司機、司索工都可清楚看到;在作業進行的整個過程中(特別是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指揮者和司索工都不得擅離職守,應密切注意觀察吊物及周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發出指揮信號。
司索工“五不掛”
①起重或吊物質量不明不掛。
②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掛。
③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無襯墊物不掛。
④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報廢不掛。
⑤包裝松散捆綁不良不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