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1.培訓的內容要求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廠級、車間級、班組級)
離崗時間過長及變換崗位的安全教育
經常安全教育
2.培訓的時間要求
(1)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3)其他從業人員(三級安全培訓)
1)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2)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有關事故案例;
3)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有關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