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效力等級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律效力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一)憲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
法的效力等級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各種法的淵源中,由于其制定主體、程序、時間、適用范圍等不同,各種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個法的效力等級體系。法律效力位階,是指每一部規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體系中的縱向等級。下位階的法律必須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法.。
(一)憲法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二)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三)行政法規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怎樣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五)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六)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