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發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業,形成了專業化、集群化產業發展結構,推動了經濟快速發展。但是部分功能區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仍存在監管體制不健全、條塊交叉、職責不清、責任不落實等問題,一些開發區、工業園區受到投資結構管理模式等方面影響,政企不分、監管力量薄弱甚至缺位等問題突出,導致這些功能區成為隱患集中區、政府監管盲區和事故多發區,發生了一些生產安全特別重大事故。
為了解決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不清的問題,《意見》要求,完善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以及港區安全生產地方監管和部門監管責任。適應我國各類功能區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職責,有利于解決功能區行業、屬地監管責任不清晰、不明確等安全監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