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員的義務
(1)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包括正確使用安全帶,掌握車載滅火器和應急處置設備的使用方法,正確使用警告標志和貨物捆扎工具等安全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八條要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 4 個小時。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要求: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在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時,應當攜帶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并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道路運輸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法經營、違章作業。
(2)接受道路運輸安全培訓,掌握安全駕駛技能。
(3)積極開展應急處置,按照程序進行事故報告。
2.駕駛員的權利
(1)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
(2)獲得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3)勞動合同保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4)危險、有害因素的知情權、建議權。
(5)批評、檢舉、控告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運營的拒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比如強令違法操作、超載、超員等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6)緊急情況下停止運營的緊急避險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該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7)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