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考點 :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習題】某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存在坍塌危險,該現場負責人強令工人冒險施工,致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 10 名工人死亡。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該負責人可以判處()。
A.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C.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答案:B
綜上所述,“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作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責任的明確對于維護生產安全、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考生在備考過程中,應深入理解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法律后果及與相關罪名的區別,確保在考試及實際工作中能夠準確識別并有效應對相關風險。通過本文的梳理與分析,希望廣大考生能夠進一步提升對該罪名的認知水平,為順利通過2024年中級注安師《法規》科目考試奠定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