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戰2024年中級注安師《法規》科目的考試時,正確理解并區分各類安全生產責任是至關重要的。其中,“負責人未履職責任”是一個常考且易混淆的考點。明確這一責任的內涵、法律后果以及與其他責任的界限,對于考生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具有重要作用。本節將重點解析“負責人未履職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幫助考生在考試中避免混淆和錯誤。
考點 :主要負責人未履職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習題】張某為某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 500 萬。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應當給予張某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B.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張某 10 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C.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張某終身不得擔任任何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D.應對張某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答案:A
考點來源:第三章第七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至此,我們對2024年中級注安師《法規》科目中“負責人未履職責任”的易混易錯點進行了全面解析。通過這些詳細的講解,希望考生能夠更加準確地理解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以及未履職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安全生產責任重大,負責人的履職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隨著考試日期的臨近,希望大家能夠持續復習,不斷鞏固這部分知識,確保在考試中取得滿意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