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政許可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九條第三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行政許可職責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為了規范行政許可行為)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條“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加強發證以后的事后監督)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規范行政許可的特別規定)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行使職權
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1.現場檢查權)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當場處理權)
一是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糾正或者限期改正。二是對比較嚴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除了法定當場實施處罰的少數輕微違法行為外,行政處罰通常不能當場作出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3.緊急處置權)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4.查封扣押權)
第六十二條: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要求
(1)執法行為的要求。《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2)執法質量的要求。
第六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3)相互配合的要求。
第六十六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四、拒不執行執法決定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規定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五、安全生產專業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關于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規定包括社會舉報和舉報受理兩個方面。
(一)社會舉報
第七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這里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法律授予所有單位和公民都有舉報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剝奪這種舉報權利。二是舉報的內容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情況應當力求及時、準確。三是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門舉報。報告或者舉報可以具名公開身份,也可以匿名報告或者舉報,不公開身份。對具名報告的,接受報告或者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當事人保密。
(二)舉報受理
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這里明確了三個問題:
一是法律授予所有單位和公民都有舉報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剝奪這種舉報權利。
二是舉報的內容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情況應當力求及時、準確。
三是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門舉報。報告或者舉報可以具名公開身份,也可以匿名報告或者舉報,不公開身份。對具名報告的,接受報告或者舉報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當事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