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歷年章節真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員強令其員工冒險作業,威脅到員工人身安全。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該員工的做法,錯誤的是( )。
A. 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B. 拒絕執行命令
C. 控告用人單位
D. 要求給予風險補貼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選項A正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選項B、C正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2、李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員工,某日,該公司的建筑工地倉庫突發火災,公司安全副總王某為減少經濟損失,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強行要求李某從著火的倉庫搬出存放的瀝青卷材,并稱李某若不服從安排就予以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李某采取措施的說法,正確的是()。
A. 李某有權不服從王某安排,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B. 李某應當服從王某安排,立即進入倉庫搬運瀝青卷材,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
C. 李某應當服從王某安排,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公司,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D. 李某有權不服從王某安排,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公司,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參考答案:A
參考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某公司新招錄甲、乙、丙、丁四名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該公司與新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是()。
A. 因甲為財務主管,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暫扣其身份證
B. 因乙現行入職,在入職之日起第20天與其訂立勞動合同
C. 與丙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一年,約定其試用期為70天
D. 因丁為高級管理人員,勞動合同約定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期限為3年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A選項錯誤,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B選項正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入職之日起第20天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符合要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C選項錯誤,合同的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D選項錯誤,競業限制時間要求錯誤,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某礦業公司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關于履行該勞動合同的說法,正確的是()。
A. 該礦業公司在生產設備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要求職工加班,職工有權拒絕
B. 職工因培訓考核不合格,該礦業公司調整職工到新的工作崗位,職工有權拒絕
C. 該礦業公司因生產任務調整致使職工的工作崗位被取消,調整職工到新工作崗位,職工有權拒絕
D. 該礦業公司的礦井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封堵后,礦長安排職工下井作業,職工有權拒絕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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