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根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GB50870)將建筑施工危險等級劃分為I、II、III級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應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和所處環境,根據建筑施工危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并應綜合采用相應的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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