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導語:
日前,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號庫房“7·21”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2021年7月21日,重慶市合川區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新建4號庫房發生坍塌事故,造成5名作業人員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049.9萬元。
直接原因
綜合認定:鋼結構自身穩定性不足,受突發大風誘發,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暴露出施工單位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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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未按要求配齊主要管理人員。按照要求,施工項目應當配備2名施工員、3名安全員和3名質量員。事發時,項目實際管理人員只配備1 名施工員和1名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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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經查,項目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只有7-8日,嚴重少于每月施工時間的80% ,也未落實“日周月”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是鋼結構安裝作業人員不具備高空作業證和焊工操作證等特種作業資質;
四是吊裝作業現場未安排指揮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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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劉**,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技術負責人。未組織編制《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事故發生 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曹**,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項目經理。未按規定履行施工現場帶班安全管理職責,針對事故現場支撐、隅撐缺失的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治消除,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張**,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施工員。未嚴格督促鋼結構班組按照技術規范施工,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技術監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鄧**,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事故項目安全員。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進行現場安全監督,未消除施工現場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鄧**,施工單位總經理,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嚴格督促檢查事故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未消除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周**,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現場監理員。未對危大工程施工情況實施專項巡視,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王**,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李**,監理公司工作人員,事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督促施工單位編制事故《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未編制《鋼結構安裝危大工程監理實施細則》,未消除施工單位違規施工的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一、施工單位。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可人建筑公司罰款65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二、監理單位。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金山監理公司罰款63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三、建設單位。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金星玻璃公司罰款60萬元的行政處罰,并納入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來源:重慶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