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張某系某個人投資企業負責人,該企業裝卸工閆某在夜間裝卸作業中被鏟車碾壓致重傷。經調查,事故原因包括該企業未采購反光背心、肩燈配備給閆某,鏟車司機劉某未能發現閆某。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關于該起事故法律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
A.目某沒有及時避讓,應當負主要責任
B.劉某負直接責任,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
C.張某承擔該企業安全投入不足的責任
D.可以依法對張某處10萬元的罰款
答案:C
解析:C項正確,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D項錯誤,第二十一條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