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8 號)《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安監總人事〔2017〕118 號)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貴州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中英文名稱為: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三條 貴州省根據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設置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準入類職業資格,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省應急廳負責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統一注冊管理。
第五條 貴州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條 省應急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貴州煤監局共同制定貴州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省應急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內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一章 考試
第七條 省應急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 4 年;或具有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 2 年;或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滿 3 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業務。
第九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頒發電子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注冊
第十一條 貴州省按照規定對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執業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省應急廳和經省應急廳委托授權的單位(貴州省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全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全部類別的注冊初審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煤礦安全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能源局、貴州煤監局。
第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申請注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70 周歲。
第十四條 申請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的,應當自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由本人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超過規定時間申請初始注冊的,按逾期初始注冊辦理。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省應急廳核發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紙質或電子證書)。
第十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前 3個月,需要延續注冊的,應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可根據需要申請重新注冊。
第十六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注冊的,須及時向注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重新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具體要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 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關情況由省應急廳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執業
第二十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一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不得出租出借證書。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發證機構撤銷其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技術;
(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與分析;
(四)安全評估評價、咨詢、論證、檢測、檢驗、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可在各類規模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等單位中執業,鼓勵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到中小微企業執業。各專業類別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行業見附表。
第二十三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在本人執業成果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和本人注冊證書;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集體、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在外省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或成績合格證明)人員申請在貴州省注冊的,應參加貴州省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后按照本辦法進行注冊。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取得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應急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2021 年9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