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某煤礦發生透水事故,當場死亡6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李某未向有關部門報告,貽誤了事故搶險救援的時機,又導致2人死亡,依據《刑法》及相關規定,對李某的處罰,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 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C 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 應處以拘役
答案:C
解析: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⒉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⒊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⒋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㈢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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