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生產礦長助理李四,在明知井下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情況下,仍強行超能力、超強度組織大批工人下井作業,最終導致5 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李四應予判處( )。A3 年以下有期徒刑B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C5 年以下有期徒刑D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某煤礦生產礦長助理李四,在明知井下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情況下,仍強行超能力、超強度組織大批工人下井作業,最終導致5 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李四應予判處( )。
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B 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C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D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
本罪是指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新修改)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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