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依據2011年國務院修訂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下列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本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再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B 依據《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C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D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審查,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答案:D
解析: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第35條第1款規定:“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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