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行為時,應予以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處1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A對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B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C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只是他人作偽證的D偽造或破壞現場證據的
中級注安師-法規單選題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行為時,應予以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處1000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A 對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B 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C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只是他人作偽證的
D 偽造或破壞現場證據的
答案:A
解析: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1)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2)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3)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4)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5)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6)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7)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8)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9)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10)拒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生產監管檢查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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