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關于《安全生產法》的案例,涵蓋了不同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及其教訓:
一、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導致的墜落事故
案例概述:2021年10月8日,3名工人在甘肅白銀一處工地施工時,10余米高的施工升降平臺突然倒塌,工人摔落在地,3人不同程度出血受傷。視頻顯示,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現場未設置監護人。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教訓: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其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設置必要的監護人。
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
案例概述:2021年,湖南省寧鄉市應急管理局在對長沙一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現場進行焊接的一名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過期未復審,重新報考后未通過,正在補考準備中,屬于無證上崗作業。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合并處罰3.6萬元。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教訓: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培訓,確保其持證上崗,并定期進行復審和考核。
三、有限空間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案例概述:2021年7月12日,無錫太湖國家旅游度假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對無錫一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環保設施、石子清洗區過濾水池、料筒倉等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未設置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識。濱湖區應急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共計人民幣8.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教訓:生產經營單位應在存在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提醒從業人員注意安全。
四、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案例概述:2022年2月9日,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對龍巖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甲醛生產裝置兩個分氣缸上各一個壓力表超期未檢。對該涉事單位作出罰款人民幣2.9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教訓: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確保其正常運行和有效使用。
五、其他典型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山東五彩龍投資有限公司棲霞市笏山金礦“1·10”重大爆炸事故
發生原因:井下違規混存炸藥、雷管,井口實施罐籠氣割作業產生的高溫熔渣塊掉入回風井,碰撞井筒設施,彈落到一中段馬頭門內亂堆亂放的炸藥包裝紙箱上,引起紙箱等可燃物燃燒,導致雷管、導爆索和炸藥爆炸。
主要教訓:井下違規混存炸藥、雷管;違規進行氣焊切割作業;安全管理混亂;地方黨委政府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力。
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黑龍江凱倫達科技有限公司中毒窒息事故
發生原因:在停產期間,制氣釜內氣態物料未進行退料、隔離和置換,釜底部聚集了高濃度的氧硫化碳與硫化氫混合氣體,維修作業人員在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進入制氣釜底部作業,吸入有毒氣體造成中毒窒息。
主要教訓:涉事企業法律意識缺失、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涉事企業對作業人員崗位培訓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嚴重不足;地方黨委政府未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的關系。
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艷湖社區集貿市場燃氣爆炸事故
發生原因:天然氣中壓鋼管嚴重腐蝕導致破裂,泄漏的天然氣在集貿市場涉事故建筑物下方河道內密閉空間聚集,遇餐飲商戶排油煙管道排出的火星發生爆炸。
主要教訓: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徹底;應對突發事件能力不足;涉事企業主體責任嚴重缺失;安全執法檢查流于形式。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震興武館火災事故
發生原因:震興武館臨街門面房一層北側住房閣樓下層房間內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紙箱、衣物等可燃物所致。
主要教訓: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彩鋼板加劇火災危害;違規住宿經營二合一;違規設置防盜窗;地方政府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這些案例涵蓋了多個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從多個角度揭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引以為戒,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