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
“職責”,是指在某一崗位上需要履行的工作職能和工作使命,不一定存在相應的制裁和懲罰。“責任”,通常是與法律責任緊密相關的,是指主體未能履行法定義務或者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市場主體,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其中領導責任則是關鍵中的關鍵。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一把手”和“關鍵少數”,其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落實力度、問責強度等直接影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狀況。
分析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不難發現,大部分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領導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企業領導責任,從源頭上把關,才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實踐也表明,凡是企業主要負責人高度重視的、親自動手抓的,安全生產工作就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加強和改進,反之就不可能搞好。
因此,必須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促使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保證安全生產工作有人統一部署、指揮、推動、督促。因此,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7項職責作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