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新修訂的《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有規定:礦山應當配備對應專業類別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針對上述條文規定,有以下兩點疑問: 1、之前,只對地采礦山有強制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規定,《條例》9月1日正式實施后,露天礦山是否必須配備對應專業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2、《條例》實施后,若露天礦山未配備對應專業的注安師,是否會對今年9月1日以后《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的露天礦山企業延期換證有影響?
回復內容:
您好!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因此露天礦山應按要求配備注冊安全師。
出自:福建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