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機關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4條、第135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機關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列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34條、第135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有( )。
A、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B、造成8人重傷的事故
C、造成5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造成15人重傷的事故
E、造成12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正確答案】 AB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犯罪及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對相關責任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1死3傷100萬)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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