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安全總監的基本任職條件(六)規定,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工程師或注安師”,二者有其一即可。
問題:兩個問題咨詢:1,安全總監是否必須由注冊安全工程師擔任?有人設部門評審的工程師是否可以擔任?2,企業不設置安全總監,由公司總經理兼任,是否合法合規?
回復:您好,第一個問題,《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安全總監的基本任職條件(六)規定,取得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工程師或注安師”,二者有其一即可。第二個問題,企業如果符合設安全總監的標準而未設,是不合規的,安全總監未實現專職或專項分管也是不合規的。
回復部門:山東省應急管理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