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根據部里回復,注安師可以根據法律法規開展安評師相關工作。國家層面已經取消了安全評價師培訓和認證。但是安全服務機構資質還要求安評師的級別和數量,導致注安師在安全服務機構從業方面完全沒有競爭力。安全評價工作方面,應急部和人社部組織取證的注安師還不如協會組織的安評師證書有價值,請問部里什么時候能出臺政策,為注安師從業指明方向?
回復:根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第六條,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是申請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基礎條件之一,與安全評價機構存在法定勞動關系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均可依法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回復單位: 人事司
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