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咨詢:請問一下 1. 安全生產法中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但尚未在該企業注冊,是否可以認為已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 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是否仍需繼續參加地方安監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的培訓取證嗎?
回復:感謝您的留言。《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回復單位: 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
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