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公職人員無法滿足注冊申請條件,不予注冊。
咨詢:您好,本人2010年畢業后,在企業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于2015年考取了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進行注冊。2017年考取了公務員,目前從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與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密切相關,請問能否注冊?如不能注冊,證書是否存在過期問題?另外,對于注安師的注冊范圍,能否推動修訂相關規定,考慮將從事與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相關的公務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納入?
回復:您好!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受聘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類崗位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公職人員無法滿足注冊申請條件,不予注冊。 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并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應急〔2019〕8號)第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注冊條件,可申請注冊。回復單位: 人事司
內容來源: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