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注安考試中的《法律法規》科目,涵蓋了眾多與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法規和規定。這些法律條文不僅是考試的重點內容,更是保障生產安全、規范企業管理的重要依據。掌握其中的關鍵數字考點,可以幫助考生更便捷地理解和記憶復雜的法律條款,從而在考試中取得優異成績。本文將聚焦于2025年考試中《法律法規》科目的前十個數字考點,幫助考生把握核心內容。
考點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考點二:施工許可證的管理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考點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7)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8)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考點四:試用期的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考點五: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評價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 3 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考點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考點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考點八: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規定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年。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 5 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考點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45 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考點十:煙花爆竹經營安全許可證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記憶攻略
考點一:牢記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礦山、金屬冶煉等高危單位必須設置機構或專職人員;百人以上單位同樣要求,百人以下配專職或兼職。
考點二:施工許可證管理關鍵點:三月內開工,延期兩次且每次不超三月,中止施工需報告并維護,滿一年恢復需核驗。
考點三:聽證程序步驟:五日內提出要求,七日前通知,公開舉行(保密除外),非本案人員主持,可親自或委托代理,拒出席視為放棄,記錄并簽字。
考點四:試用期規定:三月以內合同,試用期不超一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不超二月;三年以上,不超六月;試用期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考點五:危化品安全評價:每三年一次,委托資質機構,整改方案需備案,港區企業報港口管理部門。
考點六: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市級安監申請,45日內審批,頒發或拒批并說明,情況通報環保和公安。
考點七: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需許可,企業廠區內銷售自產不需許可,港口經營人港區內倉儲不需許可,申請審批30日內完成,頒發或拒批并說明,情況通報環保和公安。
考點八:劇毒化學品銷售記錄:記錄詳細,保存一年,五日內報備公安機關并輸入系統。
考點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投入生產前申請,市級初審20日,省級審查45日,符合條件核發許可證。
考點十:煙花爆竹經營安全許可證:批發企業向市級申請,30日內審查,零售向縣級申請,20日內審查,符合條件核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需載明關鍵信息。
通過對2025年中級注安考試《法律法規》科目前十項數字考點的詳細解析,可以看出每一項法規背后都蘊含著對安全生產管理的嚴格要求和細致考量。無論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還是各類許可證的申請流程,每一個細節都不容忽視。希望考生們能夠通過本文提供的梳理,加深對這些重要知識點的理解,并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為實現更加安全的生產環境貢獻力量。同時,也希望每位考生都能在這次考試中發揮出色,順利通過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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