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主要形式的效力等級:憲法最高,法律次于憲法,行政法規次于法律,地方性法規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憲法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效力等級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的制定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效力等級僅次于憲法。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效力等級僅次于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是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效力等級:地位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不得與它們相抵觸。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效力等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
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效力等級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法律形式 | 名稱特征 | 制定主體 |
憲法 | 憲法 | 全國人大 |
法律 | XX法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
行政法規 | XX條例 | 國務院 |
部門規章 | XX規定、辦法、細則 | 國務院各部、委 |
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 | XX地方XX條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地方政府規章 | XX地XX規定、辦法、細則 | 地方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