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介紹第二十六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規定介紹
第二十六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 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 3 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流程:
收貨單位一向運達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一3 日內審查一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一運達目的地一收貨單位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一3 日內交回發證機關核銷